开具处方不能由人工智能代劳_处方_互联网
□ 邓勇
不久前,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个中第21条明确指出“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利用人工智能等自动天生处方”,该规定既是对医效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规范的重申,也是国家指引互联网医疗发展的表示。
近年来,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推进与国家政策的引领,我国在线医疗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2018年年初,全国的互联网医院加起来不过百家,但截至目前,我国互联网医院总数已超1600家,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2.98亿。互联网诊疗的快速发展,对付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做事效率、创新医疗做事模式、缓解百姓“看病难”等发挥了积极浸染。不过,在实践中,线上处方运用、处方药发卖等不规范问题也开始凸显。
为了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2018年以来,我国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做事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就互联网诊疗做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资质、从业职员资质、设备举动步伐保障、做事流程规范等提出哀求。本次《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予以进一步规范,个中特殊针对处方出具行为作出规定。这是由于处方作为患者用药凭据的医疗文书,决定着患者用什么样的药、怎么用药、用药的效果好不好。特殊是在互联网诊疗中,公众年夜众对网络购药不像对医院购药那样抱有足够的信赖感,社会上呼吁规范互联网诊疗处方开具行为的呼声很高,这也匆匆使了《细则》这一特殊规定的出身。
质量与安全是医疗行业永恒的主题。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此前我国《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均明确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药方后,药师要进行审核,但干系规范并未对“自动天生处方”这一行为进行明文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规范制订不明确,地方实践就会乱象丛生。现实中,一些平台选择“AI开方,客户直接取药”的模式,跳过传统的处方开具、审核环节,把开方直接变成了“卖药”。这类行为严重违反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也给患者用药安全埋下了风险隐患。这次《细则》明确处方必须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禁止自动天生处方,符合目前互联网诊疗“回归严明医疗”的主旋律,有助于将行业发展引回“保障公民康健福祉”的正轨。
要让严禁自动天生处方的规定落到实处,必须考虑各种成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应该明确人工智能等主体的地位,虽然我们将其称作人工智能,但实在它和部分助理医师一样,都是没有得到处方权的主体,目前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存在不敷,它们的惩罚工具还局限于“职员”。后续修正时该当考虑到人工智能等主体的分外性,对仅由人工智能等自动天生处方的,应该与“利用非卫生技能职员”一样,直接深究医疗机构的任务。
第二,应该明确任务承担规则。无救援则无权利,同理,无任务则无责任。目前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权责依然通过条约调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付多点执业的医师来讲,在条约签订的过程当中,医疗机构每每处于上风地位,如果条约约定“出具处方不当造成危害的,在医疗机构赔偿后应紧张由医师包袱”,那么医疗机构就本色上规避了危害任务的赔偿风险,这有违权利与任务应该对等的原则。
第三,应该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处方源真伪的审核,对处方源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完善关于处方源的法律法规。应利用互联网的上风,充分利用二维码识别功能做好在线处方的审查事情。同时应该完全保留交易记录和交易证据,确保监管能够追根溯源。
第四,应该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主体的浸染。实践当中许多自动天生处方的行为比较暗藏,自上而下的监管有时未必能够创造问题,此时依赖行业协会、患者委员会等中间组织,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信息沟通上风,每每能够更为有效地创造问题、办理问题。
(作者系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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