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那怎么解释“不知者不罪”呢,人工智能入罪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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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那怎么解释“不知者不罪”呢
有一些违法行为必须是你主观上是恶意的故意的,才算是违法行为,如果你没有主观的恶意的,那么即便是触犯了这样的行为,也只承担赔偿义务,而不承担违法犯罪。
比如说你面前有一个小朋友,突然你看到楼上掉下来一点东西,有可能砸到小朋友,你就死命的推了一下这个小朋友,结果造成了小朋友受伤。
如果你是主观的故意的,因为想伤害这个小朋友去推塔,那你就违法犯罪了。
如果你是因为担心高空落物,为了避免这个小朋友被东西砸到死亡的后果而去推他,那么你就是见义勇为。
同样是推,一个有可能违法犯罪,一个有可能是见义勇为,这是主观的性质不同。
当然这个还没有解释清楚什么叫不知者无罪。
今天你从家门口的垃圾桶旁边走过,你看到了一袋类似于垃圾的东西,这个东西看起来就是很像是垃圾,而且又在垃圾桶旁边,你认为可能是谁扔垃圾掉出来了,于是顺手把这个东西扔到垃圾桶了。
结果这个看起来像垃圾桶里面的东西,有一个手机,价值超过5000了。
如果你是明知道这个看起来像垃圾的东西,里面有手机价值超过5000还故意扔了,可能就是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超过5000。 这个叫明知故犯。
如果你完全不知道,根据普通人的常识,一个黑色的垃圾袋还就在垃圾桶旁边,很有可能是谁扔垃圾的时候没有扔准,你就作为一个市民付出了简单的社会义务,顺便把这个垃圾重新放回到垃圾桶,很有可能赔偿的义务你都不承担。
因为按照普通人的朴素价值观来说,在垃圾桶旁边看到一个像垃圾的东西,很容易认为这个东西是需要扔到垃圾桶的,你只做了普通人任职范围以内的正常的事情,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即便是承担责任,也不是承担违法犯罪的责任,承担的是因过失导致他人的物品损毁。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其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包括1、假想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不能构成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处理。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依法处理。
你好,“不知者无罪”指的是缺乏犯罪意图导致不构成犯罪,即“主观上不想犯罪”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比如精神病人和年龄特别小的人),而不是“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
而且,“不知道”是一句非常主观的话,任何人都可以说自己“不知道”,但到底是真的不知道(同时也不可能知道),还是明知故犯,又或者是应当知道而因为疏忽大意而不知道,这个不是个人说了算的事,从国家法律角度讲,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判断。
从刑法角度说,完全不知道的情况有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凭自己的能力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所以刑法规定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犯罪也不承担责任,从国家角度讲,他们无论做什么都是可以被“原谅”的。
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人,绝大多数时候所说的“不知道”,都是属于应当知道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或者属于已经知道但是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也就是我们刑法上所说的“过失”的范畴。
一个人只要活着,就不可能和社会切断联系,只要和社会有联系,对于人事一无所知是不可能的,绝大多数的错误,其实只要再多用一点心、多想一点问题,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应当的,直接以“不知者无罪”来推脱责任、要求原谅,是不可取的。
另外,所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一般说的是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者犯法要从重处罚(有的罪名会这么规定),因为作为执法者本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执法者犯法的示范效应非常恶劣,所以应该重判。而不是针对普通老百姓,否则的话,普通老百姓自学法律知识,学的知识越多,判得越重,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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