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引争议_算法_法官
最近,马来西亚一个地方法庭宣告,将在一宗刑事案裁决中采取人工智能技能。利用该技能的运用程序,能够帮忙法官从资料库中查找过去类似案件,剖析适宜被告的讯断,缩小与类似案件在裁决上的差距,力求对被告的刑罚平等和同等。
随着人工智能技能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前景广阔。目前,它不仅可以做到信息处理数据化、制作文书智能化,还能够赞助法官审判。在英国,有状师事务所研发了“条约机器人”,致力于自助合规审查和条约管理,自动处理在线文件的审阅。美国一半以上的州利用算法软件来赞助法官量刑,通过算法匹配类似的案例,为法官供应量刑指引。
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对“机器人法官”的态度较为谨慎。法国明确规定,法官和布告官的个人数据不能被用于评估、剖析、比较,或预测他们实际做出或将要做出的专业行为。有学者认为,这可能是目前紧张国家中,对法律领域人工智能技能运用监管最为严格的规定。
人工智能的支持者认为,技能大大缩减了法官从事程序性事务的韶光,大幅提高了审判效率。此外,在一些法官随意马虎受个人感情影响的案件中,例如离婚诉讼,可能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相对而言,人工智能依赖算法判案,更加客不雅观、理性。
反对一方则剖析,算法本身是否可靠是问题所在。实践中,赞助法官审判的人工智能算法要素可能包括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事情经历、经济状况等。但大多数国家还没有针对算法要素的规则或标准。与此同时,卖力设打算法的技能公司谢绝公开其算法要素,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预测算法、规避惩罚。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出发,被告人无从知晓这些算法究竟是如何设计的,这显然有损法律的公道性与透明性。一种阐明是,人工智能起到的只是赞助性浸染,法官依然须要量刑个别对待。然而,针对法律程序中算法的利用,没人知道法官在多大程度上依赖算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法官暗箱操作的质疑。
正是这一担忧使人工智能在法律系统中的运用引发争议,并带来了现实的法律寻衅。在美国威斯康星州一起案件中,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利用了一款算法软件。被告得知后质疑算法的公道性,认为法官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并上诉到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则以被告没有供应足够证据证明算法软件成为法官量刑唯一的考量为由,驳回了上诉。
为理解决上述困境,既让法官利用算法赞助审判,又实现“看得见的正义”,近年来,一些国家正考试测验在立法过程中,确立法律过程中算法运用的标准与适用范围,从而建立大众对“机器人法官”的信赖。这种信赖不仅关乎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更关乎法律体系的稳定康健运行。
《 公民日报 》( 2020年02月25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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