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权委员会提议修改《人工智能法案》防止侵犯人权和歧视行为_人工智能_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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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认为,韩国科学技能信息广播通信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人工智能法案》中,缺少预防和限定陵犯人权和歧视、偏见的扩大和再生产、透露个人信息、生产虚假信息、陵犯著作权等问题的规定。同时表示,应删除法案中“优先容许、事后监管”的原则,并引入人权影响评估制度,这意味着在开拓和发布之前应评估对人权的负面影响,在变更功能或利用范围时也要重新评估。
人权委哀求明确用户和信息主体的权利,并制订“危害补救程序”。它呼吁,应考虑人工智能对人权和公民安全的影响和风险,将人工智能划分适当的等级,并根据等级制订不同的监管力度。就“高风险领域人工智能”而言,与其他国家比较定义相对狭窄,哀求扩大范围重新定义。
监管部门还须要采纳有效方法,严格审查人工智能算法在高风险领域的透明度和可阐明性,以及是否提前采纳侵权和歧视的预防方法,并在涌现问题时责令停息利用等。
此外,人权委指出,人工智能监视事情须要由第三方独立承担。“该法案哀求科学和信息通信技能部长不仅卖力促进和造就人工智能技能和家当,还卖力规范审查高风险领域人工智能等任务,这很难担保监管的有效性。”
(编译: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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