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因认为百度百家号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权,北京菲林状师事务所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12月4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
本案因涉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天生的文章,是否该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是备受关注。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陵犯了自己的信息传播权、署名权等著作权。
百度方面则表示,涉案文章是数据软件剖析而成的,不是通过劳动创造得到的,原告对文章没有著作权。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
也有法律人士表示,利用人工智能机器或者工具进行创作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要看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浸染。

大年夜数据申报惹出侵权官司AI“写”文章著作权属谁?_人工智能_著作权法 云服务

AI文章遭擅用惹出侵权官司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状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大众年夜众号上揭橥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法律大数据剖析报告”的文章。
菲林律所诉称,就在文章发布的第二天,网民“点金圣手”就在百度公司经营的内容发布、内容变现和粉丝关系平台“百家号”上发布了上述文章,且将文章的署名及扫尾段进行了删除。

菲林状师事务以是为,百度公司未经容许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全权。
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丢失,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罪道歉、肃清影响,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软件天生文章没独创性

在法庭上,被告百度公司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取法律统计数据剖析软件天生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得到的,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此外,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
原告虽然主见百家号利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干系法律规定,缺少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少真实性和可信性。
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履行侵权行为,也未陵犯涉案文章保护作品完全权。
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此外,百度方面还称,在被诉后,百度公司没有在百家号上创造该文章,至于该文章是否在百家号上存在过,百度也不得而知。

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成焦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紧张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持不同不雅观点,原告表示该文章先是由法律统计数据剖析软件天生,然后经由人工加工而成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该当受到保护;百度公司则认为涉案文章紧张是由人工智能天生的,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不雅观点

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律上仍有争议

有名知识产权状师、北京中闻状师事务所状师赵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揭橥,都享有著作权。
从这个规定来看,享有著作权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因此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创造物目前还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利用人工智能创造的天生物属不属于作品还有争议,按照著作权法的干系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的天生物是基于特定的信息自动天生的,很难讲这个天生物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
其余,“作品创作”紧张是人的活动,人工智能显然不在这个范畴内,从目前的技能条件来看,谈著作权还为时尚早。

赵虎表示,在人工智能的著作权这一话题上,目前国内外法律对此争议很大,如果人工智能有著作权,那著作权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人工智能的技能开拓者,还是人工智能的操控者?“知识产权领域之前有个著名的案例,一只猴子拿着拍照师的相机给自己拍了张照片,这张照片的归属曾引发争议,是属于猴子、相机拥有者还是生产者?在我看来,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跟这个案例有相同之处。
当然,人工智能创作的天生物到底有没有著作权,该当归谁,还要等法院讯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央特约研究员赵盘踞则表示,人利用人工智能机器或者工具进行创作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要看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浸染。
如果人只是输入一些根本信息,然后由人工智能天生,那这个人对天生物则不享有著作权,由于这个天生物本身不属于作品。
“完备由打算机系统天生,在此过程中人不参与,或者只供应根本信息,则人工智能创作物没有独创性,是不能算作品的。

赵盘踞表示,但如果是相对弱一些的人工智能,在创作的过程中须要人有一定的创造性,在这种情形下,这些通过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创造物,可能就属于作品,那个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人便是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