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人工智能保险法治化_人工智能_产物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引发的事件日益增多。在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但无法确定任务主体时,人工智能保险能够兼顾受害人救援和智能技能改造,促进人工智能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保险的法治化培植,在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详细运用领域更加凸显实在际意义。
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特性设计的保险制度,仍以传统的交强险为主。交强险带有一定无差错保险的属性,其内在逻辑仍因此驾驶人或管理人为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第一顺位任务人作为预设,而自动驾驶汽车致损很可能源于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本身。
随着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的迭代升级,加之人工智能产品的“黑箱”特质,自动驾驶汽车造成危害的缘故原由有时难以确定,任务主体难以认定。为保护受害人的权柄,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实施新的人工智能保险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具备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人工智能保险法治化的根本。当前,我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推进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人工智能保险法治化的根本。
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人工智能保险法治化探索。如《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家当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探索完善适应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的专门性保险赔偿体系,为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供应全链条的保险保障。《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鼓励保险企业开拓覆盖“设计、制造、利用、经营、数据与算法做事”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
综合考虑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的分外性,推进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人工智能保险法治化,需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在保险险种设计上,要以任务逼迫保险为根本。人工智能逼迫保险不仅要涵盖人的行为和差错,还要综合考虑人工智能潜在的各种任务。
第二,在产品和做事致损追责上,要逐步过渡为以产品的生产者和做事的供应者为主,人工智能保险采纳的无论是产品任务险模式,还是侵权任务险模式,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和做事的供应者答允担紧张任务,从而倒逼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不断提高生产技能以及做事者不断优化做事能力,促进人工智能家当的发展。
第三,在保险产品形成上,可优先采取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和做事供应者投保的模式,也可以采取人工智能产品利用者购买保险产品的模式以及人工智能企业与保险公司互助开拓保险产品的模式,后者的上风在于二者能够节制更加丰富及有效的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利用数据,不断改进人工智能保险产品设计。
第四,在保险产品配套设计上,建议设置风险赔偿基金,人工智能产品和做事可能存在大规模侵权的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潜在任务主体或人工智能家当链的受益者共同设置风险赔偿基金,以填补逼迫保险未覆盖的危害赔偿。
第五,在保险产品兜底设计上,建议与现有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可以设立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特有的社会救助基金,以有效应对受害人的救援。
第六,在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上,人工智能保险履行要充分保障个人隐私和行为数据安全,避免数据利用过程中透露或滥用的风险。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核研院、民政职业大学)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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