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一点法 19 AI与法系列 人工智能与劳动法-上_人工智能_劳动法
在上世纪50年代的一场关于机器仿照智能的谈论会上,“人工智能”这个观点被首次提出。在随后的半个多世纪至今,随着其他当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能,大数据,人脑科学等新理论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速率极为迅速。其已经成为国际技能领域的新的竞争焦点,也是经济发展的全新引擎。
但在人工智能带给我们诸多益处的时候,其所带来的危险也是同时存在的。许多著名科学家认为,人工智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大的灾害。在法律领域,最明显的便是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新寻衅,带来的新问题,乃至会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陵犯人们的隐私,乃至产生犯罪。这将会对国家和政府的管理,以及经济发展,社会安全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本文对人工智能在劳动法领域的影响和寻衅做出了简要的阐述。
随着人工智能技能的进步,其在劳动力市场和对现有劳动法律制度都带来了诸多问题和寻衅。首先,人们最为担忧的是人工智能会剥夺人类劳动的权利,并削弱人类的竞争力。人工智能可能会大规模的替代人类劳动。其次,人工智能可能作为新的劳动主体,须要对劳动法干系的法规进行调度和改革。末了,人工智能可能会大规模替代低真个重复性劳动,会导致就业构造和劳动力市场的重大变革。
但面对上述问题,我们也不应感到盲目的惶恐。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能也会促进劳动市场变革,促进干系家当的发展,从而产生新的岗位并增加就业机会。虽然人工智能会导致就业的主体替代,会带来对传统就业市场的毁坏。但其带来的变革也会促进劳动者知识构造和技能水平的提高。这种征象被认为是技能进步的就业补偿理论。即技能进步在导致就业构造性改变的同时,也会创造出新的就业机会。因此科技更新与劳动力也是可以互补的。科技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从而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新技能的发展也会使得新兴家当和行业涌现,创造出新的就业机会。
人工智能的涌现,对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认定提出了新的问题。劳动者身份的界定问题关系到诸多方面,包括主体的范围,劳动法的代价,劳动法的调度机制等。人工智能是否也应纳入劳动法的规制范围,涉及社会伦理和法律代价等多方面。
由于劳动主体具有民事上和劳动法上的双重社会关系,对人工智能的劳动法主体问题,也应从两方面来考虑。首先在民事领域,对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定论。一些不雅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只是人类的工具,不具有生命和情绪等必要的特色,没有独立的意识。不能作为民事上的主体。而另一方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能的进步,尤其是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的发展,人工智能将有着更高的智力水平和自主决策能力,应该应时的授予人工智能特定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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