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中提到,对人工智能领域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新设立研发中央或成立(子)公司,择优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落户褒奖。
对付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海内10强企业等在新设立总部或培植重大项目,申请“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新乡10条方法支持人工智能成长_人工智能_家当 AI快讯

支持高端产品研发。
鼓励企业基于人工智能技能,研发智能机器人、高端智能装备等高端产品,产品入选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十大标志性高端装备的,对研发制造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褒奖。

全文如下:

新乡市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

运用的多少方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当代化家当体系、着力造就重点家当链有关决策支配,加快提升我市人工智能家当链当代化水平,特制订如下政策方法:

一、推动人工智能家当集聚

1.培植人工智能家当聚拢地。
鼓励人工智能头部企业和高发展性企业,以及前辈制造、金融、物流、信息做事等行业头部企业人工智能业务片区总部进驻新村落夫工智能家当园区。
对2024年1月1日之后开始在新村落夫工智能家当园区实际经营的人工智能企业,实缴注书籍钱达到2000万元公民币以上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人工智能家当园区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最高可享受租金前一年全额补贴,后两年减半补贴的政策扶持,租金先交后补。
(任务单位:市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

2.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引进。
对在新落户的通用及行业大模型企业、跨领域运用企业、新兴算力企业、安全人工智能企业等,优先匹配算力、数据、场景、基金、园地等要素资源。
对人工智能领域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新设立研发中央或成立(子)公司,择优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落户褒奖。
对付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海内10强企业等在新设立总部或培植重大项目,申请“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任务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完善人工智能家当创新生态

3.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培植。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培植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争取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褒奖资金。
(任务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4.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成果转化。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市外科技成果。
对本市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在新乡转化、家当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能条约成交额(依据转账凭据和***)一次性给予2%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褒奖资金用于技能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
(任务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加快人工智能高端产品研发

5.支持高端产品研发。
鼓励企业基于人工智能技能,研发智能机器人、高端智能装备等高端产品,产品入选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十大标志性高端装备的,对研发制造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褒奖。
对得到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能装备,按照省级财政褒奖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任务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6.支持算法软件源头创新。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研制人工智能开拓框架,研发干系根本软件产品,对经省认定的河南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任务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加强数据要素保障

7.推动数据开放运用。
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机制,依法依规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重点领域数据,支持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代价,促进人工智能运用创新。
探索打造数据演习基地,造就发展人工智能天生语音、图像和自然措辞等内容家当。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掘开放数据,推动建立开放性行业大数据演习库、标准测试数据集等,积极将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接入省、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领悟开拓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等,充分开释数据要素代价。
(任务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发改委)

五、其他保障方法

8.对新乡市内引进人工智能人才和团队,享受省市干系人才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能人才军队培植,积极支持干系企业专业技能职员职称报告评审,做到符合条件的应评尽评。
(任务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9.支持人工智能家当投融资。
高新区设立人工智能家当研究投资勾引基金,投资人工智能企业及家当化项目;干系勾引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人工智能衍生孵化项目和分设企业融资支持;鼓励社会成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人工智能企业造就。
加强对人工智能家当链企业造就、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借助成本市场上市融资做大做强,勾引银行等机构强化对新乡市人工智能家当链重点企业经营培植支持,做好银企对接手事,支持人工智能家当高质量发展。
(任务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

10.对付推进人工智能家当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科研成果转化、重大科研技能打破、对新乡市人工智能家当发展有分外贡献的关键人才等重大事变采纳“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

本文所列各项支持政策按财政系统编制分级承担。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我市原有干系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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