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人工智能时代从司法层面保护好数据主权_数据_人工智能
近日,微软高管苏莱曼认为,为了演习人工智能(AI)模型使之更好地做事人类而抓取互联网上的任何内容都属于合理利用,既不须要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亦无需搜聚著作权人赞许。在他看来,开放网络上的内容属于“免费软件”,任何人都可以复制,用它来再创造、再生产。微软高管的这一不雅观点,表面上是公开数据的合理利用问题,本色是算法权力对数据主权的寻衅。
发展人工智能和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并行,可以利用网络上的公开数据演习AI,但不能陵犯著作权。毫无疑问,AI的广泛运用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主要代价,将把人类推向智能时期,我们应该鼓励其发展并给予热烈掌声。但同时,其发展过程也不能忽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演习AI大模型须要投喂大量数据,而个中的高质量数据都是由人类创造。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工智能的条件是“人工”,在可以估量的未来,人工智能的学习工具还将是人的作品。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人类创作精良作品的动力和数量也将锐减,AI发展也一定受到阻碍。显然,我们要平衡人工智能发展须要与知识产权保护须要。不能为了发展人工智能而忽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主要性,微软高管不雅观点的本色,是站在商业态度上,为企业减少生产本钱的片面辞吐,是为利用技能上风抢夺他人利益行为的辩解。
微软等AI巨子爬取海量数据用于演习人工智能,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利用”的范畴。实在,基于商业目的爬取海量数据演习AI模型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很难被认定为合理利用。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利用首先要考虑“利用作品的目的与特性:具有商业性子还是为了非营利的传授教化目的”。这也是2023年《纽约时报》起诉OpenAI和微软的缘故原由——在未经容许的情形下利用受版权保护的***文章来演习AI谈天机器人。干系行为同样不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利用,《著作权法》第24条对付“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容许,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利用作品的情形有着明确规定,个中合理利用的标准是:在分外情形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合法权柄。合理利用的关键在于判断“分外情形”。《著作权法》第24条第十三项规定了“适当引用”“不可避免”“少量复制”“不以营利为目的”等属于“分外情形”。显然,微软公司的商业行为无法被认为是“分外情形”,可见微软高管的不雅观点是基于公司私利而忽略各国法律的商业逻辑。
我国应该当心算法权力威胁数据主权。近年来,美国AI领域发展迅速,有较大的技能上风。微软高管的不雅观点,也代表目前人工智能领域的数据殖民主义。一些AI巨子利用算法、算力上风免费爬取海量环球数据演习AI大模型,然后再将演习出的AI产品卖给其他国家,这种数据抢夺是数字时期的沙文主义。无论是航海时期、工业时期抑或二战后,历史上以各种办法抢夺其他国家资源的情形一贯存在。在人工智能时期,这种剥削的办法就包括免费海量获取他国数据。面对这种新型的数据陵犯,我国应该积极应对,防止沦为数据殖民地。
首先,戒备技能剥削的最好办法便是技能反制。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家当发展迅速,但仍需全方面加快技能发展节奏,不断完善促进技能发展的法律体系。欧洲在近年相继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通过了监管AI的《人工智能法案》。但这种强监管主义并没有带来欧洲数字家当的大爆发,而美国立法的宽松主义及对数字巨子的保护政策则帮助该国企业不断收割环球数字利益。以是,先发展再监管的人工智能立法政策值得学习,毕竟只有节制了技能上风,我国才能反制美国的数据侵略。
其次,应积极倡导数据主权平等,抵制数据沙文主义。在人工智能时期,各国对如何掩护数据主权虽共同需求但尚无统一行动,我国应该提出具有环球号召力的数字共识,同时推动建立一套掩护各国数据主权的国际法准则。在实现路径上,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在“一带一起”机制、金砖国家互助机制的“朋友圈”里倡导数据有主权范围、算法涉及国家利益的不雅观念,并建立符合各国利益的国际数据仲裁院、国际数字法庭等机构,为未来可能的算法权力争端做好法律准备。
数据无小事,算法之争也是国力比拼。在人工智能时期应该着眼未来国家发展,在政策上,积极发展人工智能技能,以技能上风打赢算力竞赛;在立法上,本着原谅谨严监管的态度,出台技能友好型法律;在国际上,倡导数据主权平等主义,构建数据争端办理国际机构。只有坚持发展主义,才能在数据霸权时期走好民族复兴之路。(作者是浙江数字化发展与管理研究中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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