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赞助规范公诉证据标准_认知_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副教授谢澍:
人工智能赞助规范公诉证据标准
根据“诉”之要素和功能,“诉”之证据标准等同于裁判证明标准既非必要也不现实。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对付“证据确实、充分”的主不雅观认知在宏不雅观整体上呈现出动态递进的样态;同时,微不雅观之诉讼主体对付“证据确实、充分”的主不雅观认知也是可能随着程序推进而产生变革的。比较于法官对付证明标准的结局性认知判断,审查官对付公诉证据标准的认知判断更像是一种“认知把关”,即在结局性认知判断之前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一次初步的认知判断,并以此对裁判范围进行限定,规范变更、追加起诉。在当前的刑事法律政策指引下,刑事诉讼的动态递进样态已逐步呈现,未来规范公诉证据标准的进程中可以逐步探索人工智能赞助,但仍须要结合“诉”的事理、认知事理并且避免算法偏见的支配。
来源:审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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